第七章 其它事項 | |
第廿九條 | 用戶使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服務。經再期限催繳者仍未繳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
第三十條 | 本公司若長時間 ( 一日以上 ) 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通知用戶。 |
第卅一條 | 本公司用戶私有之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
第卅二條 |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四、蓄意散播電腦病毒。 五、擷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六、通信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第卅三條 |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用戶之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以合約為準。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通知用戶。 |
第卅四條 |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辦理。 |
第卅五條 |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