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 本公司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安裝與維護。用戶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用戶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用戶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
第廿十條 | 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相關賠償責任依用戶與本公司所訂契約內容為準。 |
第廿一條 | 本公司客戶服務及申訴專線電話為: 0800-009-238 |
第廿二條 |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
第廿三條 | 用戶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於次月二十日前,以現金或郵寄劃線支票 ( 兌現日期不得逾發票日期三十日 ) 或電匯、郵政劃撥等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予本公司。 |
第廿四條 | 用戶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
第廿五條 |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
第六章 契約之終止 | |
第廿六條 | 用戶與本公司簽定使用合約書時,於簽約即日起生效,合約期限一年時,合約期滿前一個月,任一方均無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者,則合約書自動續約一年,屆期滿時亦同。 |
第廿七條 | 用戶租用本公司設備,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其費用計算以契約內容訂定為準。 |
第廿八條 | 用戶不需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