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服務有關條件 |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依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在媒體、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也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內容。其資費項目如后:
一 、 系統設定費:用戶首次申請本公司網路服務時,按所申請項目之設定費率乙次計收;但用戶因故取消或中斷後重新申請使用時,需再次收費。 二、 基本使用費:用戶使用本公司網路服務期間,按網路連接地區、連線耗時用量、專線連線速率頻寬或租用設備用途、資源用量等對應費率定期計收。其中專線連線服務費自網路連線安裝測通後日起計,專線連線頻寬速率以用戶第一類電信業體申裝之專用數據電路頻寬為準。虛擬主機服務費自虛擬主機設定完成。 三、 用戶服務費:用戶採用本公司提供之各項加值產品方案或技術服務 ( 如網頁設計、實體主機建置與虛擬主機租用等 ) 時,按實際設備暨服務內容一次收費。本費用額度以用戶認定本公司之報價或簽署合約內容為準。 四、 通信費:每月結算用戶使用本公司系統後按實際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 |
第十六條 |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
第十七條 |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
第五章 使用者之權利、義務 | |
第十八條 | 用戶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