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營業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公司經營之業務係指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客戶網際網路、傳真存轉等多項電信加值服務。 |
第三條 | 本業務專供數據資訊傳輸之用,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第 二 章 營業項目 | |
第四條 |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1. 網際網路資料傳輸服務 2. 企業虛擬網路服務 3. 網路電話服務 4. 國際傳真存轉服務 5.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6. 批發轉售服務 |
第五條 | 網際網路資料傳輸服務: 用戶使用數據機設備,經由公眾電話網路 (PSTN) 撥號 ( 或認證 ) 後連接本公司網路,以連結使用全球網際網路資源。 |
第六條 | 企業虛擬網路服務: 用戶使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或網際網路連接本公司網路,以進行專線對專線模式之公司內部網路通信。 |
第七條 | 網路電話服務: 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