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使用規約於契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承租使用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數據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簡稱「通信設備等」)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第二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 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管理承租人之個人資料。
-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說明、意見調查等業務)、請款,或提供本公司集團服務之說明等時,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所規範之使用目的,絕不使用於該目的以外之用途。
- 依業務需要,本公司可能會按照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電子郵件、電話、郵寄等),依承租人登錄之聯絡資料聯絡承租人。
第三條(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保有不經承租人同意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條款之權利。同時,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依本規約第六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一經通知,修訂後之條款隨即生效。
第四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本公司得不經承租人同意逕行變更本服務之使用費率,以及相關服務內容。同時,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依第六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一經通知,變更後之服務內容隨即生效。
第五條(契約之成立)
承租人完成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並完成付款後,契約始得生效。
- 所謂核准申請,意即本公司同意承租人提出之申請,並以「【訂單成立】本公司已受理您的訂單」為主旨發出電子郵件至承租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以郵寄信件等各種聯絡方式通知本公司已經受理並核准訂單。
- 請至少於出國前7日提出申請並完成付款,若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則本公司有權取消訂單。
- 付款方式若為信用卡付款,需另繳2.5%手續費。
-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承租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
- 前項已完成結帳者,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取消結帳之手續,採取不向承租人收費之處置。
第六條(通知方法)
本公司就本使用規約以及本服務之相關事項與承租人聯絡時,應採取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網站公告等,經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辦理。
第七條(租賃期間)
- 租賃期間應以日為單位,並以承租人事前申請之出發日至回國日為起訖期間,付費天數之計算則以租賃日+1計。
- 若承租人希望延長租賃期間,請在預計歸還日前三日通知本公司(可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並取得本公司確認,方可以原日租金額續租,若未取得本公司同意並確認,則超過之日數以逾期歸還計費。
- 若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歸還日期,仍未能確認通信設備等已於歸還日前送達本公司時,直至確認該設備等已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前所經過時間將產生延長使用費,收費標準為每逾一日租金新台幣500元。
第八條(申請手續)
- 承租人應事前同意本使用規約以及重要說明事項,並於申請期限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 本公司租賃予承租人之通信設備等之線路應由本公司指定,並由本公司於出借前指定。
- 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核准本契約之申請。本公司不受理申請時,將通知承租人受理結果。
- 本公司有相當理由認定承租人可能違反本契約時
- 承租人可能延誤支付本契約所定之債務時
- 承租人故意於本契約申請書中填寫虛假資料時
- 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承租人可能以破壞本服務信用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本公司因其他事由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第九條(權利之轉讓)
承租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條(承租人資料之變更)
- 承租人希望變更依第八條規定手續留存之承租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
- 承租人因延誤前項通知致使承租人與用戶狀況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通信設備等之領取)
- 承租人應依以下之任一種方法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業者領取通信設備等。
- 於預訂出發日前以快遞方式送達承租人指定地點
- 於本公司上班時間親自到本公司及所屬分公司領取
(本公司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週末及國定假日一律以快遞寄送,不提供親自取貨或還貨)
- 承租人於申請期限過後仍希望領取,並經本公司特別判斷能夠受理時,本公司將另行收取特別處理費。
- 因天候影響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送中之意外、延誤或快遞運送過程中無法聯繫到承租人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於預定送達日前送達,或致使承租人無法領取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二條(申請之變更或取消)
- 承租人欲取消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支付本公司就取消申請所規定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
- 若於出發前十日取消預約,全額退回租金。
- 若於出發前五至九日取消預約,則退回50%租金。
- 若於出發前二至四日取消預約,則退回30%租金。
- 若於出發前一日或出發當日取消預約,則無法退回租金。
- 承租人若欲變更租用日期或天數,本公司除可能酌收手續費外,本公司同時無法保證變更後之日期有設備可供租用。若該日期無設備可供租用,本公司將扣除必要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回給承租人。
- 承租人若於出發前三日內申請變更使用日期,則酌收200元手續費(自押金扣除)。因租期異動後產生的租金差異,不足之差額最遲請於出發日前一日補繳;若有餘額本公司將於設備歸還後予以退費。
- 若承租人申請變更日期前已收到通信設備,本公司將斟酌日期通知承租人是否需先將設備寄回本公司,其中產生之運費由承租人負擔。
- 於本公司寄送通信設備等至承租人指定地點後,承租人提出取消申請時,應於通信設備等送達日隔日起2日內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由承租人負擔運費)。若通信設備等未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公司,承租人應支付第十三條第4項規定之延長使用費。
(本條文中所提及退費,若承租人以信用卡支付者,以刷退方式辦理;以匯款方式繳付者,扣除30元匯款手續費後匯回承租人指定帳戶)
第十三條(通信設備等之歸還)
- 承租人應依提出申請手續時指定之歸還方式,於租賃期間結束後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
- 承租人應以快遞、郵寄或親自送還等方式,於第七條規定之歸還日前將通信設備等送達本公司指定地點。
- 採用快遞或郵寄方式歸還時,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通知函。未使用本公司指定之通知函,或採用貨到付費方式歸還時,本公司得另行請求承租人支付實際費用。
- 針對第七條第2項以及第3項規定之租賃期間之延長,本公司將另行收取本公司規定之各別延長使用費。
第十四條(使用費)
- 本服務之使用費應依第七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以及本公司官方網站與宣傳手冊規定之費率計算,所列價格均為未稅價。
- 本服務僅可使用於SIM卡發行國之通信服務。使用本服務期間,無論是否有實際通信行為均會產生使用費。
- 承租人使用本服務之地點若超出承租人依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手續時指定之區域,或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傳輸量過高行為時,本公司得另行請求追加費用。
- 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使用本公司認可為同業之業者提供之本服務時,應依一般費率以外之規定傳輸量之從量方式計算通信費,並向承租人請求支付。
- 超過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期限後仍無法確認款項時,本公司得依年息15%計算滯納利息,並請求承租人支付。
-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逕自變更使用費率。
- 如到偏遠地區請務必確認到訪地區的信號範圍,因以日租金計費。如非設備故障導致無法使用,則無法退還已租借之租金。
第十五條(請款及支付方式等)
- 本服務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應為現金、銀行匯款或信用卡付款。
- 支付本服務使用費時應遵守使用之金融機構所定之規約。
- 依承租人對本服務申請之內容(使用區域、期間、租賃通信設備台數等)而異,本公司得收取保證金,或取得信用卡額度之擔保。
- 承租人於支付期限後仍未支付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費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拜訪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些方式),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或聯絡(以下簡稱「未付款通知」)承租人。
- 本公司依本使用規約向承租人提出支付費用(延長使用費、取消申請產生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清償費用等)之請求時,應於請款單上明確記載金額。
- 基於第十四條規定之使用費、滯納利息,以及第十三條規定之延長使用費、其他本使用規約對承租人之債權請款及收款行為,本公司得委任第三人執行。
- 本公司或合作廠商因執行債權之請款及收款之目的而拜訪承租人時,承租人應支付因拜訪而產生之必要費用予本公司或合作廠商。
第十六條(本契約之解除)
- 本公司得於承租人發生以下各款事由時立即解除本契約。
- 延誤繳納本契約規定之債務,或明顯有延誤繳納之可能時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使用本服務之方式,可能致使用戶在直接或間接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上受到重大影響時
- 違反本使用規約條款規定之承租人應遵守之義務時
- 承租人進行破產、公司重整、公司整頓或民事重整相關聲請時
-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發生必須解除之事由時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時,應事前依第六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停止理由及停止使用日期。惟本公司判斷有不得已之緊急事由時,得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服務之提供。
- 依本條第1項以及第2項解除本契約時,本公司因解除契約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及責任義務應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七條(通信設備等之管理)
-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通信設備等,且使用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 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廢棄、遺失、造成明顯髒污(張貼貼紙、刮傷、著色等)、撕取已張貼之貼紙等行為
- 超出本契約規定之不正當使用行為
- 通信設備等之使用說明書記載之禁止事項
- 違反電氣通信事業法、攜帶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 經本公司判斷承租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改善,且承租人應予遵守。
- 經本公司判斷承租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強制要求承租人歸還通信設備等,且承租人應予遵守。
- 經本公司判斷承租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害,且承租人應負賠償之義務。
第十八條(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
- 承租人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使用通信設備等,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及管理。
- 承租人使用之通信設備等若有遭受毀損、滅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此外,聯絡本公司前已遭受不正當使用時,不論原因為何,因而產生之通信費應由承租人支付。
- 發生本條第2項情形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外,承租人應另行支付本公司規定之清償費用作為通信設備等之修理費用或重置費用。
- 發生本條第2項情形時,本公司將依實際費用要求承租人支付NOC(Non Operation Charge,營業損失賠償)。
第十九條(通信設備等之買受)
本公司原則上不受理承租人買受通信設備等。
第二十條(禁止事項)
承租人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各款之行為。
-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權利之行為
- 違反本使用規約之行為
- 違反電氣通信事業法、攜帶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 安裝附加物於租賃之通信設備等,或改造、拆解、損壞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行為
- 將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轉借、轉讓予第三人,或其他提供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 其他經本公司依合理事由判斷為不適當、不合宜之行為
第二十一條(合理使用及限制)
- 為了維護網路連線品質及公平使用原則,世界各國的電信公司有時會針對短時間內使用極大網路流量的顧客進行流量管制,可能導致無法上網或上網速度變慢。
- 建議不要觀看影音檔、網路電視、視訊、線上遊戲....等等,並關掉3C產品的自動更新功能與雲端硬碟傳送資料功能,萬一發生了此類限制情況,這段時間的使用費仍需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 本公司得依第十四條第3項規定,另行請求承租人支付因傳輸量過高產生之追加費用。
第二十二條(免責聲明)
- 透過本服務租賃通信設備等,使用包含電子書閱讀器在內之智慧型手機等通信設備時,若以本公司說明之方法以外之方式連接通信網路時,不論承租人或用戶基於善意、惡意與否,將可能發生所申辦之電信業者請求承租人支付國際漫遊費用等通信費之情形,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 使用通信設備等發生問題時,若承租人及用戶未能於使用期間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概不負責,承租人仍應支付服務使用費。
- 因第八條規定辦理之手續內容有誤,導致影響通信設備等在當地之使用時,本公司概不負責,承租人應於事前同意本項規定。
- 因通信設備等之使用上任何問題導致承租人遭受意外或損害時,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對於承租人概不負責。
- 惟因本公司之故意、過失造成通信問題,致使承租人無法依原始目的使用本服務時,於本契約範圍內,本公司應以取消使用費等方式賠償承租人,但不提供本服務之替代通信手段,亦不負擔該替代手段之費用。對於超出該契約範圍之衍生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
承租人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承租人應就本公司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
承租人因使用本服務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時,承租人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受其他承租人或第三人追究責任時,承租人亦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該紛爭,本公司免負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使用規約之修訂)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
第二十五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規約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或本規約相關之紛爭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2016年0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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